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二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六時許,在新竹市○○路○段○○○號頂樓,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二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以九十年度毒偵(聲請書誤載為戒毒偵)字第一0九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物品(保管字號: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一二五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零點二公克,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零點零五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
(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據此,上開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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