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王子東 送達代收人 吳宋淋 被告丁○
乙○○丙○○右三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