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債權人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債務人成美農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應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 肆佰陸 拾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1月6日│1,965,33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002│100年1月27日│1,713,13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003│100年2月17日│1,886,58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004│100年2月28日│1,886,58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005│100年3月24日│1,721,34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006│100年3月31日│1,697,31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007│100年4月13日│1,484,01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008│100年5月5日│1,132,56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009│100年5月31日│1,121,670元│100年7月15日│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