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莊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莊淑英於民國90年9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09,620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2已計未收利息共1,918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10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09,620元按年利率20%計算。債務人自民國100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按契約第11條,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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