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姚舜仁
相 對 人 鄭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3條第3項約定,雙方同意由
房屋所在地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7房屋之
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