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啟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啟明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施啟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施啟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1月7│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簡│101年3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4月│彰化地檢│││二級毒│5月,如│日│101年度毒│彰化│字第509號│20日│彰化│字第509號│10日│101年度│││品│易科罰金││偵字第89號│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台│││法院│││法院│││1895號││││幣1千元│││││││││││││折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11月│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簡│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6月│彰化地檢│││二級毒│4月,如│16日或其前│101年度毒│彰化│易字第819│21日│彰化│易字第819│12日│101年度│││品│易科罰金│4日內某時│偵字第508│地方│號││地方│號││執字第││││,以新台││號│法院│││法院│││2816號││││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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