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75號聲請人上利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 利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李淑卿┌─────────────────────────────────────┐│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上海螺絲有│台灣銀行三│100年2月5日│111,400元│0000000││││限公司張正│重分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