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 陳焜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3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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