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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