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方世杰
代 理 人  鄭旭廷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榮銅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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