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孫弘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孫弘信(下稱聲請人)因案在監服刑,請求就112年度執更緝字第265號、112年度執字第1794、1795號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聲請人書狀雖提及「聲明異議」云云,但觀諸全文所載意旨,應是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刑)。
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三、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受刑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聲請人所稱前述案件,縱使符合可予合併定刑之要件,聲請人亦應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尚無從由聲請人直接向本院聲請定刑。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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