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黃清吉 被告 張梓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64號判決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