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程草 被告 李孟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蕭雅毓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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