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戊○○○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本件請兩造試行和解,可節省裁判費之負擔(裁判費由原告
預繳,最後由敗訴之人負擔),如能和解,可選擇以下方式結案:⑴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或不繳裁判費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⑵由被告丁○○撤回異議,由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