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6,498元(按以債務人即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債權人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減縮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