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22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被抗告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歐力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鍾宗霖
法官林富郎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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