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字第359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尚須調查,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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