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1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96年執峋字第12462號),因受刑人犯罪日期為民國95年11月29日,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易科罰金等語。
二、經查,檢察官前已就受刑人上開所犯之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而經本院於96年10月1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544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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