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24日上午11時許,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時,在法庭上公然辱罵乙○○「畜牲」。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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