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34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43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如認其與聲請人就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有實體上糾葛,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蘇萱┌─────────────────────────────────────────────────────────────┐│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1│桃園縣│楊 梅鎮 │雙榮││四一四│建│││89.99│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43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主要建築├───┬───┬─────┬───┼───┬─┬─┤權利│││││││材料及│1樓層│2樓層│附屬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房屋層數│面積│面積│││築材料││積││備考│││││││合計│合計│││及用途││││││號│號││││││││││單│範圍│││││││││││││積│位││││││││││││計││││││││││││││││││││││││││││││││││││├─┼──┼───────┼────┼────┼───┼───┼─────┼───┼───┼─┼─┼───┼───┤│01│159│桃園縣楊梅鎮民│桃園縣楊│2層樓加│48.24│48.24││96.48││││全部│││││族路五段147巷│梅鎮雙榮│強磚造│││││││││││││7弄3號│段414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