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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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7年度簡字第8168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7號、98年易緝字第106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4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4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8月31日│96年11月6日│96年9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關及案││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號├────┼────────┼────────┼────────┤││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729││││1633號│19759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8168│97年度易字第2594│98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號│號│45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17日│97年12月16日│98年5月25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8168│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易緝字第││判決││號│494號│45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15日│98年2月24日│98年6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4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侵占│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96年10月1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關及案││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號├────┼────────┼────────┼────────┤││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97年度偵緝字第│97年度偵緝字第││││729號│729號│134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98年度易緝字第│97年度易字第3324││事實審││45號│45號│號││├────┼────────┼────────┼────────┤││判決日期│98年5月25日│98年5月25日│98年5月14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98年度易緝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45號│45號│1455號││├────┼────────┼────────┼────────┤││確定日期│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429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七│八││├────────┼────────┼────────┼────────┤│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97年2月2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及案││檢察署│檢察署│││號├────┼────────┼────────┼────────┤││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97年度偵字第│││││1634號│1982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98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107號│106號│││├────┼────────┼────────┼────────┤││判決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8月3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98年度易緝字第│││判決││107號│106號│││├────┼────────┼────────┼────────┤││確定日期│98年8月17日│98年9月21日││├───┴────┼────────┴────────┴────────┤││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429號裁││備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