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8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擴舉律師
廖克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甲○○與A女(姓名年籍詳卷,代號為00000000)之成年女子,係網友關係,詎其於民國99年3月1日中午12時53分許,在其臺北縣板橋市○○路16之1號5樓住處,使用電腦上網經由「即時通」與A女對話時,因欲再邀A女外出見面遭拒,竟基於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犯意,於網路即時通與A女對話時,輸入文字向A女恫嚇稱:「那我就工(「公」字誤繕)開喔,你上床的照片...我等等要工(「公」自誤繕)開給人看...在 豆豆 (指「豆豆聊天室」網站)喔,給他們你的~~~~電話照片...除非明天跟我出來不然等等比(「你」字誤繕)會接不完電話」等語,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A女報警處理,經警方於99年3月8日通知甲○○到案說明,因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於審理之自白,被害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㈡卷附之被告與被害人於即時通上之對話列印資料可證。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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