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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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61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何佳融

上列上訴人何佳融與被上訴人 盧文祥王存輔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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