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劉盈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童秀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