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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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34號抗告人 徐素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金樟 間請求履行協議(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