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靖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李雲石 、 蕭秀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