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停止覊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執行覊押之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該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執行覊押,抗告人原聲請意旨雖以其血壓偏高,且家中有未成年子女待其撫養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覊押,然因抗告人之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而其血壓偏高可由覊押處所予以治療,至其子女亦可由其他親人代為照顧,因認所請具保停止覊押,不能准許,予以駁回。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就原審關於准許停止覊押與否之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任意指摘,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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