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本院職權,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人民相互間私法關係發生爭執,應訴由普通法院審判。若對於普通法院所為民事裁判聲明不服,即不在行政訴訟範圍,自非本院所得受理審判。本件被告以原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五五二等地號土地,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訴請原告拆除地上物,並交還占用之土地。經該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民事判決准許,原告不服,一再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五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復聲請再審,遞經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第五二九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原告不服上開民事裁判,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高秀真
評事 黃合文 評事林茂權評事藍獻林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