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