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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