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