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伯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黎玉明 債務人鼎泰豐冷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宥彬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①108年9月2日②108年10月7日。
(二)權利種類:①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①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②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138年8月27日②138年10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①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①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①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①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①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①黃黎玉明,債務額比例:全部。②黃黎玉明、鼎泰豐冷凍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①黃黎玉明②黃黎玉明、鼎泰豐冷凍有限公司於①108年9月3日②108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0元②3,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23年9月3日②113年10月8日,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110年10月3日②110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5,460,718元②2,143,55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霧峰區新厝105988.87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9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住家用加強磚造3層一層:63.63二層:63.63三層:63.63合計:190.89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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