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美鳳 代理人 黃子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
二、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其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逐項具體列載各筆財產之名稱、數量、其他足以特定之特徵,各項收入之金額、給付單位、發生時期。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須逐項具體列載各筆債權/債務人名稱、債權/債務金額、債權/債務發生之種類、原因。
四、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若有債務相關憑證(如:法院判決書、支付命令、執行命令、債權人催告函等),請併提出。
五、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若有)之戶籍謄本、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八、陳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若有)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