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 林育如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
邱柏綸 律師 江宇軒 律師被告 吳祥胤
吳應隴 吳祥郎 吳祥鉅 吳祥衍 吳世文
吳素卿 吳淑芬
吳庭毅 吳庭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