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陳宥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聖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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