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輝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輝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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