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雨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雨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案尚有扣得削尖吸管及毒品包裝紙,然此既未在檢察官聲請範圍,自應由其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1安非他命1包(111年度安字第499號)㈠總件數1包①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②總毛重:1.21公克③總淨重:0.946公克④驗餘總毛重:1.207公克㈡1包取1①毛重:1.21公克②淨重:0.946公克③使用量:0.003公克④剩餘量:0.943公克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8892號第14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8892號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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