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註│├─┼───────────┼───────┼──┼───┼────┼──┤│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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