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15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155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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