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6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9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965號再審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文德 再審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所繳再審裁判費應返還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226號判決(簡易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訴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再審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6,000元,自有溢繳。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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