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79、13731、15836、1620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7836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金訴字第636號),自白犯罪,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彥融幫助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李彥融知悉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行使詐術,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該他人極可能以該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以不詳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持以犯罪。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述門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持前開門號、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賴 朱賢 、 黃平玉 ,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中,嗣遭詐騙集團成員領取。嗣經其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李彥融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用途,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贓款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資料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提領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猶不顧於此,基於縱其提供帳戶資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3月3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以9萬元之代價(未實際取得),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使用。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述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 李沐芸 、 施采吟 、 廖俊棠 、 林宏育 、 賴志旻 、 葉晴方 ,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上揭帳戶中,嗣遭詐騙集團成員領取。嗣經其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李彥融於本案之自白(訴字卷第56頁)。
㈡、證人 賴朱賢 、黃平玉、李沐芸、施采吟、廖俊棠、林宏育、賴志旻、葉晴方之證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話紀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函附交易明細,及證人賴朱賢、黃平玉、李沐芸、施采吟、廖俊棠、林宏育、賴志旻、葉晴方等人提出匯款紀錄。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將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帳戶資料提供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本身並未直接參與該人與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及洗錢等犯行,亦無為自己犯罪之意,應係幫助犯。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㈠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㈡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被告以1個交付前述門號SIM卡、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財物得逞,犯罪事實㈡同時亦幫助詐騙集團藉由指派車手提領前述帳戶內之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犯罪事實㈡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7836號)與起訴犯罪事實㈡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酌。
㈡、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犯罪事實㈡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併依法遞減之。
㈢、上開犯罪事實㈠、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茲審酌被告交付手機門號、帳戶之資料助益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各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終能坦承,且本案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提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手機門號、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兼衡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情形,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犯罪事實㈠幫助詐欺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犯罪事實㈡幫助洗錢罪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本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對價,自無庸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廖羽羚移送併辦、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提供門號):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及匯款金額(金額:新臺幣)詐欺集團使用門號1賴朱賢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2月23日11時48分許,以右列行動電話門號假冒為姪子撥打電話給賴朱賢佯稱更換手機,需重新加LINE,並於翌(24)日09時許,以LINE向賴朱賢佯稱欠貨款急需借用款項云云,致賴朱賢陷於錯誤,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5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李彥融申辦之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2黃平玉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2月22日19時59分許,以右列行動電話門號假冒為姪子撥打電話給黃平玉稱換手機,需重新加LINE,並於02月24日10時許,傳簡訊向黃平玉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黃平玉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58分許、13時1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2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李彥融申辦之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附表二(提供帳戶):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元)匯入帳戶1李沐芸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蔡佩汝 」在臉書社團「台北之北投幫」招募應徵内勤兼職人員,李沐芸於111年01月26日上網瀏覽後,詐欺集團成員向李沐芸佯稱有高額獲利云云,致李沐芸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間轉帳至右揭帳戶111年03月03日13時53分許400,000元李彥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03月03日15時48分許50,000元111年03月03日15時50分許50,000元2施采吟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3月01日以暱稱「 孫博倫 」透過交友網站「探探」結識施采吟,雙方互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一起投資賺錢云云,致施采吟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間轉帳至右揭帳戶111年03月03日21時25分許10,000元李彥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3廖俊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2月上旬,以暱稱「 佩佩 」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廖俊棠,雙方互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廖俊棠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間轉帳至右揭帳戶111年03月03日21時30分許50,000元李彥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03月03日21時32分許50,000元4林宏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可投資獲利之訊息,林宏育上網瀏覽後,加入對方之臉書為好友,並互加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 丫彥霖 」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宏育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轉帳至右揭帳戶111年03月04日14時38分許100,000元李彥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03月04日14時40分許100,000元5賴志旻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2月初在Google刊登投資廣告,賴志旻上網瀏覽後,加入詐欺集團的LINE,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會帶領其賺錢云云,致賴志旻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間轉帳至右揭帳戶111年03月03日19時23分許30,000元李彥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6葉晴方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葉晴方,以暱稱「 施俊逸 」假冒PCHOME員工,向葉晴方佯稱:找客服預存現金可以領取優惠券云云,致葉晴方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於右揭時間轉帳至右揭帳戶111年03月03日22時09分許20,000元李彥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