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耕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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