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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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吳榮輝
吳祝賢 再審被告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參加人張震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確定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再審之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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