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HARTOYO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HARTOYO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HARTOYO業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出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書函在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HARTOYO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