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 許高榮 被告 張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書記官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