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嚴亮 律師被告美商(紐西蘭)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97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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