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6號原告 曾沐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聶啓智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319,200元,加計被告積欠之租金84,000元,核定為1,4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已繳納之1,770元後,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