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巧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88年度偵字第2588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葛巧燕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在大陸地區與與欲來台工作而有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結婚戶浙江省凌波市寧海縣辦理假結婚事宜」等文字,應更正為「在大陸地區與欲來台工作而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結婚戶籍登記犯意之葛巧燕,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在浙江省凌波市寧海縣辦理假結婚事宜」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刑法第2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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