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金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易字第62
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胡金添犯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胡金添為桃園市○○區○○路○○巷○號建物「龍振宮」之住戶,於民國107年7月29日上午9時4分許,本應注意家中瓦斯爐等足以產生火源廚具使用之安全,避免烹煮食物時火勢過大,以為防止火災發生所必要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及此,於當日烹煮食物時,未顧及火勢大小,進而引發火災,分別延燒至附表所示之地址欄之建築物,並造成如附表所示之燒燬情形,致生公共危險。嗣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據報前往將火勢撲滅,始未釀成鉅災。
二、證據清單:㈠被告胡金添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07年8月21日檔案編號I18G29J1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火災現場位置及平面圖、相片拍攝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燃燒殘餘物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
謂「燒燬」,係指經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家俱、裝潢、電器用品等物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焚燬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抑或於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者,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從而,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僅能論以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
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按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雖同時侵害私人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是失火行為同時延燒其他物品,自應包括在同一失火行為內,而僅應論以一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又上開罪名所保護之法益,重在整體之公共安全,其罪數應以行為個數定之,而與燒燬物品數量無關;一失火行為所燒燬對象縱有不同,然因僅有一失火行為,仍整體成立單純一罪。故其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多數建築物,或多數人之財產,仍祇論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罪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烹煮食物時之火勢,造成本件火災,致
生公共危險,有顯而易見之過失,幸未波及人員造成傷亡,復未釀成更嚴重之災禍,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以建物整體結構嚴重燒損而無法居住,而認本件另構成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然查磚造建築物,房屋牆壁未倒,屋頂未燒穿,內部因火勢燒燬部分物品,此建物並未達不足以遮蔽風雨,供人棲身使用效能喪失,而尚未達燒燬之程度,有上開鑑定書及所附照片可憑,檢察官是項所認,尚乏依據,惟此部分之事實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科刑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地址│燒燬情形│├──┼───────────┼──────────────────┤│1│桃園市○○區○○路○○巷│後門門框燒損、燒失、燒熔、變形以北側│││9號建物│(靠近89巷9號廚房一側)較為嚴重。│││├──────────────────┤│││倉庫內部物品(含冰箱等件)、牆壁及天││││花板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愈靠近││││南側(靠近洗衣間一側)愈嚴重。│││├──────────────────┤│││洗衣間內部物品(含洗衣機、電熱水器等││││件)、牆壁及天花板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愈靠近西側南端(靠近廚房一端││││)門口處愈嚴重。│││├──────────────────┤│││神壇內部物品(含神桌、神像、香爐等件││││)、牆壁及天花板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愈靠近南側東端(靠近廚房一端)││││愈嚴重。│││├──────────────────┤│││雜物間內部物品(含金紙、櫃子等件)、││││牆壁及天花板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以靠近東側(靠近廚房一側)門口處較││││為嚴重。冰箱受火熱燒損、氧化、變色、││││變形程度以靠近東側(靠近廚房一側)門││││口處較為嚴重。│││├──────────────────┤│││餐廳內部物品(含椅子、桌子、櫃子等件││││)、牆壁及天花板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愈靠近南側(靠近廚房一側)愈嚴││││重。│││├──────────────────┤│││餐廳與廚房中間門框以面向廚房一側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較為嚴重。│││├──────────────────┤│││廚房內部物品(含瓦斯爐、炊具等件)、││││牆壁及天花板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愈靠近東側南端處愈嚴重。│││├──────────────────┤│││廚房東側南端處有1個快速爐及1台瓦斯││││爐,快速爐及炊具受火熱嚴重燒損、氧化││││、變色、熔凝、變形,瓦斯爐上炊具均受││││受火熱嚴重燒損、氧化、變色,廚房東側││││南端處牆壁受火熱嚴重燒損、碳化、燒失││││、剝落。│││├──────────────────┤│││廚房電鍋僅金屬外殼受火熱燒損、氧化、││││變色情形,檢視電鍋電源線,發現電鍋電││││源線僅絕緣被覆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廚房抽油煙機受火熱燒損、氧化、變色,││││檢視抽油煙機電源線,發現抽油煙機電源││││線僅絕緣被覆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2│桃園市○○區○○路○○巷│夾層南側東端(靠近89巷9號一端)鐵皮│││11號建物│屋頂受有火熱燒損、氧化、變色情形,夾││││層天花板受有火熱燻燒變形情形。│├──┼───────────┼──────────────────┤│3│桃園市○○區○○路○○巷│房間內部物品(含衣物、棉被等件)有受│││55弄23號建物│輕微煙薰致不堪用。│├──┼───────────┼──────────────────┤│4│桃園市○○區○○路○○巷│內部物品、牆壁及屋頂有受火熱不等程度│││55弄25號建物│之燒損。│││├──────────────────┤│││玄關、廚房及走道內部物品(含冰箱、鞋││││櫃等件)、牆壁及天花板有受火熱燻燒情││││形。│││├──────────────────┤│││客廳內部物品(含電腦、桌子、椅子等件││││)、裝潢、牆壁及天花板受有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以北側(靠近房間一側)││││較為嚴重。│││├──────────────────┤│││客廳及房間中間木板牆壁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以面向房間一側較為嚴重。│││├──────────────────┤│││房間內部物品(含電風扇、桌子等件)、││││牆壁及屋頂受火熱燒損、碳化、燒失程度││││愈靠近北側(靠近89巷9號一側)愈嚴重││││。││├───────────┼──────────────────┤││桃園市○○區○○路○○巷│89巷9號牆壁受火熱燒損、變色、剝落程│││9號與桃園市八德區豐德│度較為嚴重。後門受火熱燒損、燒失、燒│││路89巷55弄25號中間防火│熔、變形程度較為嚴重。│││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