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培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萬72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